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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合同上的附加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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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7月份从学校毕业,入职于一家深圳企业,也就是现在还在职的公司,公司为我解决了户口直接入户深圳的问题,当时刚从学校里出来,到公司的第一个星期就签了劳动合同,签了两年的合同,一共有两份,一份员工聘用协议书,一份员工保密协议书,其中员工聘用协议书一共有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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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是这样写的':如乙方提前解除协议,则应赔偿因乙方违约(应届毕业生工作未满一年,本人须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费;工作满一年,培养费由公司承担)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到现在我工作满了一年了,公司没有为我支付过任何培养费,我也不存在商业泄密之类的问题,但是公司说我提前一年离职需要赔偿公司7500元,原因是这样的:

在员工聘用协议书中,最后面贴了一张小纸件,纸件上写的是附加条款:乙方如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服务期限未满一年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服务期限满一年未满两年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00元。在这张附加条款上有我一年前的签字和公司的盖章,当时签这个附加条款实属无奈,因为刚离开学校不到一个星期,出来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很多钱,就只能签了这个附加条款。

我对法律不是很懂,但是凭直觉感觉那个附加条款应该是不合法的,现在我想离职,请问我真的应该赔这7500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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