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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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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签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是写:

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2)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000元。
而在《补充合同》中有一条也写着:
终止合同的其它条件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如果合同上有这样的条款,那么我提早三十天辞职还算违约吗?
在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里写到乙方在受聘于甲方后,其工作将由总经理根据甲方需要决定。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改派乙方到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地方工作,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想问这一条算不算霸王条款呢!?如果公司调我职,那我是不是一定要服从。不服从就当违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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