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屋 > 职场生活百科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手机版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来源:才华屋 阅读:2.14W 次

我于2008年8月4日在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公司工作,并且签定了劳动合同。甲方: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乙方:本人

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其期限为2008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限为6个月,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2月3日止。

合同中的11.2.2中写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职书提交主管或人事部门,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最后工作日期。乙方是在试用期内的,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现在甲方口头以国际大环境不好为由,要求中止劳动合同。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相关的.朋友,希望能 给予解答:

1.甲方中止该合同是不是应该提前30日通知本人;

2.本人要求赔偿3个月的工资,(合同执行时间3年)合理吗?

3.合同中没有工资是按什么标准赔偿,

本文链接:https://www.caihuawu.com/zcsh/hetong/v7vr17.html

Copyright © 2024. 才华屋 All right reserved. 黑ICP备20014756号-2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