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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收保证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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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点题:试用期得交保证金?

试用期收保证金合理吗?

12月27日,读者张女士向记者反映说,她刚来沈阳不久,只想找份工作贴补家用,但在一次应聘某饭店服务员时,饭店老板说,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间工资400元,转正后工资会相应提高,但要交200元保证金。担心自己试用期不过,保证金要不回来,她没有同意。现在,她想知道,试用期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合理吗?试用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试用期是否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相关解答:劳动法明令禁止

辽宁金正律师所律师刘庆阁介绍,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中,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提供担保,这种做法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现在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我国还没有法条对此作出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按照《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庆阁说,根据1996年国家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沈阳晚报刘宏伟)责任编辑:实习生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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