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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辞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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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如下:

试用期的辞退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劳动法》第29条所规定“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特定的对象。该对象就是《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属特别规定,其发生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符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的规定不属《劳动法》第26条和27条的情形。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0条明文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事实认定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该公司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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