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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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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王某医疗期满后既未向单位提供病假条,也不到单位上班,单位停发其病假工资是否合法呢?

医疗期满后病假工资

王某1979年即到济南某化工厂工作。2006年7月,化工厂介绍王某到济南某制药厂工作。2006年7月23日,制药厂聘任王某为营销部清欠办清欠员,享受中层副职待遇。2008年11月4日,王某因病到医院进行治疗,之后未再到制药厂上班。王某向制药厂交病假条至2009年5月。自2008年11月起,制药厂按王某月工资1220元的45%向王某每月支付病假工资,直到2009年5月。期间,王某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制药厂缴纳。2010年7月19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制药厂支付2009年5月之后的疾病救济费,仲裁委对王某的申请未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生病未愈,无法上班。

法院认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医疗期为6个月。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为6个月。王某医疗期满后,若需继续停止工作医疗,应提交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证明。王某向制药厂交病假条仅至2009年5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09年5月后其确因患病无法上班,故王某要求制药厂支付2009年5月后的疾病救济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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