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病假工资计算
在医疗期的问题上,各地可以在全国规定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细化,以使之更有可操作性。上海市在这方面规定的十分细致,凡是在上海市范围内工作的劳动者,都适用以下规定。
一、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02〕16号),上海市的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详见下表:
上海市医疗期计算表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第1年 | 3个月 |
第2年 | 4个月 |
第3年 | 5个月 |
…… | …… |
第N年 | N+2个月 |
第22年及以后 | 24个月 |
二、上海市病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的规定,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张烨律师将其概括为“七折N扣法”:
“七折N扣法”——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连续休假 | 连续工龄 | 疾病休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
6个月以内 | 不满2年 | 本人工资的60% |
满2年不满4年 | 本人工资的`70% | |
满4年不满6年 | 本人工资的80% | |
满6年不满8年 | 本人工资的90% | |
满8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的100% | |
超过6个月 | 不满1年 | 本人工资的40% |
满1年不满3年 | 本人工资的50% | |
满3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的60% | |
注:(1)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2)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