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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掉的带薪假辞职时怎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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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6月20日进入某日资企业工作。合同的签署日期是09年6月20日。公司制度是工作满半年有7天带薪假。即09年12月20日起有七天带薪假。已用掉一天带薪假。我准备在2010年三月份提交辞职信(合同上写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合同)截止四月份还有6天带薪假未用,请问未使用的6天带薪假公司应该怎么结算给我?是按三倍薪水结算吗?
补充说明:请问是不是目前国家法律离职带薪假的`结算没有明确的十分完善的条例约束呢?

未用掉的带薪假辞职时怎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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