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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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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起征点

增值税征收起征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规定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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