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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代位权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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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代位权行使条件。甲对乙享有50 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 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 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 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代位权行使条件

A. 乙对丁的7 000元债权

B. 乙对戊的8 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0 000债权

D. 乙对丙的5 000元债权

江苏好会计推荐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权。敬请关注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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