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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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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银行本票

知识点二十二、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银行本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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