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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不支持这样的辞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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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某是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5日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发放上月工资,由于银行系统调整,2008年6月5日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一种到6月8日才发放工资,问:杨某能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能。实务中“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拖欠克扣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果企业因正当理由而客观杀个不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资金未及时到账而暂时不能支付工资的,如题中所述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工资等,员工不能以企业“为及时支付拉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也应当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告知员工,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

2、陈某入职A公司时提出因户口不在本市,公司不能为其缴纳社保费,由其自己在户口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为其报销每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同意了陈某的'请求,并当即与陈某签订协议并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后陈某以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陈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不能。员工即使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都是又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但在本题中,公司为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为陈某自身的原因。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陈某以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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