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屋 > 职场生活百科 > 社保 > 保险法中“说明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怎样理解?
手机版

保险法中“说明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怎样理解?

来源:才华屋 阅读:2.98W 次

2004年8月23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卢某到叶法官办公室办理了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及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因临近下班,卢某让叶法官在保险单及保险声明上签名后,其他事项由自己回办事处填写。因填写时失误,卢某将原叶法官签名的保单作废,自己重新填写一份,并签上叶法官的'名字,8月28日,叶法官在确认书上签名。

保险法中“说明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怎样理解?

同年12月10日,叶法官因胆汁返流性胃炎、多发性肌炎营养不良(肢带型)入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称叶法官于2001年因左附件炎和2004年因充血性胃炎糜烂性下端食管炎住院治疗,但叶法官投保时隐瞒病史,不诚实告知,故不赔偿,不退费。

庭审中,业务员卢某出庭作证,证明当时叶法官在保险单上签字时,未阅读相关保险条款,自己也未就保险合同条款作任何说明。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叶法官在确认书上签名,意味着承认并遵守合同条款,且其作为一名法官,也具备这样的理解力。

你如何看待此案?


本文链接:https://www.caihuawu.com/zcsh/shebao/zz3pd.html

Copyright © 2024. 才华屋 All right reserved. 黑ICP备20014756号-2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