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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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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务局 广州市处所税务局

2015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

穗人社发〔2015〕5号

关于调解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

各参保单元:

按照《关于进一步类型全省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打点的关照》(粤劳社发〔2009〕18号)和《关于同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为下限和单元缴费比例的`关照》(粤人社函〔2014〕2789号)划定,经市委、市当局赞成,现就调解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事件关照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参保单元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同一调解为14%。

二、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国度划定的8%执行;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缴费比例仍按国度划定的20%执行。

三、此后国度和省有新划定的,从其划定。

四、本关照有用期为五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务局

广州市处所税务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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