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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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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审批权限

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商会财务收支实行日常开支由副会长审批,大额支出,单笔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审批程序由副会长负责审批;单笔支出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则按照审批程序先由副会长审核,最后由会长负责批准;单笔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商会副秘书长办公会议决议负责审批。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二条 财务支出具体包括费用借支、费用报帐、办公物品采购及办公室房租物业费支付等。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三条 任何费用在发生之前都应先履行请示义务,非经副会长允许,超时间、超范围发生的'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支出审批及报销流程:经办人(填单)→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字→财务主管票据复核→副会长审批(超过副会长审批权限的按审批权限流程)→出纳付款→会计报帐。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五条 各项财务收支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每一项收支业务,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且违反制度规定,或有超标准、超限额开支,经办手续不齐全等问题的,均不得办理款项收支和相关手续,如遇特殊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

第六条 各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应在各自的审批范围内行使审批权,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审批,也不得化整为零进行审批。财务人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商会财务制度的开支及报销凭据予以剔除。

第七条 各项财务收支的经办、签字、复核和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环节把关,商会如发现有巧立名目开支,徇私情开支等,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如发现有营私舞弊,伪造票据等严重违规情形,对当事人将给予严厉处罚。

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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