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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补偿金的一些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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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我们公司现有一位员工为2001年2月入职,当时是计时工未缴纳养老保险;2009年10月升迁转为月薪员工。08年后第二次签的合同到今年6月末截止,公司现不想与其续签,想协商解除补偿6个月的.工资,但是员工不同意。

关于离职补偿金的一些求助

他的想法有两个:

1、协商解除可以,但是应该是分段计算(08年前+08年后,共13个月)。理由是依据94年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5条。计时那块他说不能算为“非全日制员工”,因为他每个月都上班超过200小时。2、与其续签合同,他的理由是新法的第十四条的1、3项。他理解是如果08年后公司和他已经签过两次合同,第三次如果他同意续签公司就必须和他签合同,还有就是他工作满10年是一样的。各位帮忙看一下,看看他这两种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小弟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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