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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厂退休职工是否调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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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厂退休职工是否调整工资

2016年工厂退休职工是否调整工资

清远市社保局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2006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退休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了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的调整,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的重核。

按照粤人社规〔2014〕2号文规定,属于此次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调整的人员范围为:“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一次性补缴人员以及重核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重核前最低养老金标准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仍按重核前标准发放。并不是所有企业退休职工均属于粤人社规〔2014〕2号文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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