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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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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病假工资的规定:

天津病假工资规定

1.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Ø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Ø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其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Ø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Ø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Ø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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