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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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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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