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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两字的历史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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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未发现“法”字,西周铜器铭文中“法”字的古体是“”。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传说中是生性正直的神羊 独角兽;“去”就是断案时由神羊触审,被神羊所触的人败诉;“水”代表神意裁判公平、不偏不倚、平之如水,描述了一幅神羊裁判的图画。尽管战国时期已有了简化的“法”字,但其古体一直保留到秦汉时期。周代已经有“法”的存在,《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周礼》“以八法治官府”。但现代意义上的“法”的大量使用是在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晋国有“被庐之法”、“夷搜之法”,魏国有“法经”、“国法”,燕国有“奉法”。

“法”“律”两字的历史来源

“律”出自原始社会黄帝时代“师出以律”(《周易·师》)的故事。黄帝命伶伦把竹竿截成竹筒,钻上眼,用嘴吹,发出各种声响,用来指挥军队的前进和后退。竹筒的声响“律”体现了军队的纪律,有军法、战时号令的作用,又延伸出“规范”的含义,“范不一而归于一”,以后带有军刑意义的都称为律。后来,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律”为新制定法律的.总称,但其影响并不限于秦国。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摘有魏安?王时的户律和奔命律,说明至少在秦始皇统一前,魏国已经使用了律的名称。律既表现为综合性法典,也表现为单行法规。此后,中国历代的正式法典都称律,秦律被汉朝继承,号称“九章律”;汉律被改编为曹魏的“新律”;西晋“泰始律”被东晋及南朝沿用;北朝有“北魏律”、北周的“大律”、“大齐律”;隋朝有“开皇律”;唐朝有最具代表性的唐律及其疏议;明朝有“大明律”,清朝继之改称“大清律例”。但民国时的立法,法典又改“律”为“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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