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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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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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