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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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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男,1978年10月生,汉族,无业

民间借贷仲裁申请书

住:本市武进区××镇××街

被申请人:高××,男,1944年1月生,汉族,退休工人,

住: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

执行依据:

(2005)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事项:

1、利息6170元。

2、诉讼费用967元。

3、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已由贵院审结,并出具(2005)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被申请人高××于2005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11000元及利息1000元,如到期不付,则还需支付申请人利息5170元;案件诉讼费用96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调解书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仅支付了本金11000元。申请人认为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完全履行其给付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望裁准。

此  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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