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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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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1.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凡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防护与管理

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3.个体防护用品

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加强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标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热电厂的实际生产特点编写的。

2、定义和术语

2.1职业卫生:是制为控制和消除劳动过程中和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高温、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以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

3.1.综合办公室要积极联系集团公司后勤部门(卫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填写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3.4电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5电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经健康检查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或医学观察。

3.7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真执行。

3.8电厂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如果查阅或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电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办理相关手续。

4、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4.1.1加强生产作业中的通风,有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场所,工作中必须将其全部投入。

4.1.2运行人员加强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1.3电厂要及时联系集团公司购置相应的防尘用具并下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佩带防尘用品。

4.2工业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碱、氨)要采用密闭化、自动化。

4.2.2有毒物的.生产场所要有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强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的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禁止介质为毒物的设备带病运行。

4.3噪声的控制措施:

4.3.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要加防噪设施,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4.3.2对接触噪声的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监督使用。

4.4防暑降温措施:

4.4.1对产生各种热的设备加装隔热材料,运行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4.2对产生热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并要保证通风设备的完好。

4.4.3在高温高压的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佩带防烫用品。

4.4.4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5、监测

5.1每年夏季,电厂安全监察要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电厂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职工。

5.2对检测的超标项,电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上报集团公司整改。

6、检查与考核

6.1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检查、使用职业防护用品或设备的,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没有及时处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处室或人员,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严重考核50~100元。

6.3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对任何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编写人:××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1、严格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2次。

②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2、测尘工应正确使用仪表测定粉尘浓度,并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意见。

3、测尘员应爱护测尘仪器,确保仪器完好,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他人代拿和摆弄。

4、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板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5、定期校正仪器。

6、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一侧距装岩、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m处进行。

7、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8、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帐。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1、 内容与范围

1.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

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 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定义:

1.4.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2、职责

2.1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产管理部

2.3.1 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和方策计划。

2.3.2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每年度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确认,对外协调联系检测,结果数据分析、评价存档,杜绝公司三、四级职业危害。

2.3.3 负责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建立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每年及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2.3.4 负责组织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观察治疗、诊断和处理。

2.3.5负责协调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职业病诊断。负责上报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年报表、职业病病人相关信息、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6 配合工艺工程院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3.7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项目的立项、报批并监督完成。

2.3.8负责实施对各专业厂分管安全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 配合指导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培训。

2.3.9负责审核发放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

2.3.10 负责对各事业部/中心上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汇编、汇总。

2.3.11 负责填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报批工作,电子版本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2.4 事业部/中心

2.4.1依据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方策进行分解,制定职业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2.4.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登记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测,数据存档。

2.4.3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告栏的设置,公布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

2.4.4 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人员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4.5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离岗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分析并建档,杜绝职业禁忌症。

2.4.6负责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并按公伤审批程序上报。

2.4.7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4.8负责实施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保健费的审核、发放。(标准见附表)

2.4.9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2.4.10负责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的调岗。

2.4.11负责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4.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4.13 负责每年一次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4.1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方式,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2.4.15 下列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负责向安全生产管理部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5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

2.5.1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的设计、施工和评价验收,投产使用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价验收。

2.5.2 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计划承担责任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及实施移交。

2.6人力资源部

2.6.1 督促各事业部/中心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后,岗位禁忌症、职业病患者的岗位调离工作。

2.6.2负责组织安排公司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岗前体检工作,杜绝发生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2.6.3负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3、工作程序

3.1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

3.1.1各事业部/中心统计人员名单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1.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医院联系,确定体检项目和日期,组织实施,体检结果分析建档。

3.1.3 安全生产管理部输出体检结果处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中心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出示调岗证,安排调离原岗位。

3.1.4安全生产管理部安排职业病患者或观察对象进行医治或疗养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5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安排将要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进行岗前体检,医院实施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各事业部,并分析剔除职业禁忌症,信息反馈人力资源部并组织安排新员工上岗。 3.1.6各事业部/中心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退休、离岗或变换工种时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各事业部备案并建档。 3.2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监测、治理管理

3.2.1 各事业部/中心填报职业病危害作业登记表并制作平面布置图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2.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联系,确定检测项目和时间,组织实施,检测结果存档。

3.2.3各事业部/中心分析检测结果,对不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提出综合治理计划并立项报公司领导审批,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和事业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部监督实施并验收。

3.2.4各事业部/中心依据每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设置《职业健康安全告示牌》,内容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健康危害、防护要求、职业健康警示标志、国家标准和检测结果。规格标准700╳500。

3.3职业病病人管理

3.3.1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需要做职业病诊断的人员,配合有资质的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走访并提供相关诊断材料。

3.3.2确诊为职业病的,安全生产管理部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职业病诊断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3.3.3各事业部/中心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从事原岗位的职业病疑似人员和职业病病人,各事业部/中心人力资源部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安排调离岗位。

3.4保健费审核发放管理

3.4.1由各事业部/中心的专业厂负责填报享受保健费人员名单,事业部/中心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发放。

3.4.2对从事同一工种、同一时间、同一场所,接触多种有害因素的人员,按其中的高标准等级享受。

3.4.3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享受甲、乙等保健待遇的人员,因工作变动,今后不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补发一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补发两个月;十年以上补发三个月。

3.4.4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患了职业病或严重职业中毒的员工,经有关专家诊断,需住院治疗或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保健待遇。 3.5职业卫生培训管理

3.5.1各事业部/中心提出培训需求并将计划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并留下记录。

3.5.2各事业部/中心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组织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3.5.3安全生产管理部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并监督实施。

3.6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3.6.1 各事业部/中心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系统识别并登记。

3.6.2 各事业部/中心对识别场所应了解生产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状况。

3.6.3 各事业部/中心根据生产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状况填报申报表。

3.6.4 各事业部/中心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的电子版本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6.5 安全生产管理部整理汇编上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资料存档并负责因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申报管理。

4、 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程序

4.2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1987】105号文发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20xx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④《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⑤《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

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4.3 记录

①营养费发放表。

②合肥地区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表。 ③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登记表 ④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登记表 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5 本制度修改记录表

附加说明: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原《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废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确保职业防治经费的投入,特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责任制。

一、小组组长职责

组长具体做到: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副组长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企业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成员职责

在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xx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2、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3、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4、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5、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6、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6.1机构职责

6.1.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1.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1.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6.1.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6.2人员分工

6.2.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2.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6.2.3指挥部成员:

(1)部长(站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2)安全环境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7、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1、新工人上岗前,医疗部门必须进身体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时,不得录用,患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2、对职业病和其他病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要设防水圈,井下巷道内淋水,要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的巷道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保持井下卫生:

4、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开水,并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送保健食品的器具要经常消毒,巷道内的空气必须新鲜不受污染;

5、每一个中段应在项板岩石稳定,回风巷道处设置厕所,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6、井上和地面各作业地点的`噪声水平,不得超过90 分贝(a声级);

7、各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箱和担架,班组长应学会急救知识,医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

8、井下凿岩必须湿式作业,不能出干货,爆破后要洗· 刷巷道:

9、必须搞好矿区环境卫生,作到文明生产;

10、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提交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

11、每年要对职业病重点人员进行医疗诊断,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普查,必须对职业病重点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挡案;

12、井下空气中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

13、对井下通风、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温度、湿度、噪声等应定期检测,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1、凡在本项目部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都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权利。

2、项目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归口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3、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期准时发放或更换。

4、物资设备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归口采购发放管理部门,按照需要依法采购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5、个人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由个人使用保管,到期领用。

6、工地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并建立发放记录。

7、本制度中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靴、绝缘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鞋盖等。

8、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查,以确保安全性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对于不合格或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劳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除出场。

9、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环保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统一的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批评,严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外,报公司环保安全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3、各施工单位需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工作,明确职责。

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卫生规范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7、建设项目施工完后,在试运行12个月内须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8、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9、各部门、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建设项目工程部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签订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以书面写明。

11、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绝缘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项目环保安全部负责不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12、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项目工程部、环保安全部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4、在采购设备和材料时,采购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15、各部门、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16、对施工、试生产现场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各作业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17、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杜绝施工人员超时作业。

18、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保持现场整洁。

19、生产布局应符合《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xx,有毒与无害作业须分开。

20、该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设计;项目工程部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检验部、生产准备部和监理公司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装、试车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其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标识、标牌和中文说明。

22、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3、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职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

24、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试生产准备部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25、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部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各部门,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应及时整改。

26、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部将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将根据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7、项目计划协调部负责提供相关职业卫生资料,交档案管备案。

28、各部门、施工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分类管理、逐一归档。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臵;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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